把高硫煤“赶”出市区 燃煤经营单位要补“环保课”

来源:烟台晚报  2002-11-14 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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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区供热提前运行,人们在温暖的之余开始关注供热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昨天记者从市环境质量检测站了解到,每年冬季供暖期市区大气环境污染较重,主要由于供热单位燃煤后排放二氧化硫和灰粉所致。

  据了解,去年市区非取暖期大气环境二氧化硫浓度均值与可吸入颗粒物均值分别为0.045毫克/立方米和0.085毫克/立方米,取暖期分别为0.060毫克/立方米、0.104毫克/立方米,取暖期比非取暖期两项污染指数分别高出33%和22%,环境质量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反映,部分供煤供热单位供应使用高硫煤是污染的主要来源。据统计,去年市区供暖单位燃用煤炭达160多万吨,其中有30%左右属高硫煤,来源于无证经营的小煤贩。

  按照我市《关于加强市区经营和燃用低硫煤管理规定》条例,芝罘区范围内必须经营和燃用含硫量小于0.6%、灰粉小于15%的煤炭,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必须经营和燃用含硫量小于1%、灰粉小于15%的煤炭;经营和使用煤炭单位必须每月向环保部门申报煤质情况,违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环保部门必须对经营和燃用煤炭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测,对较大企业的抽检次数每月至少有1次,凡是查出经营和燃用煤炭单位使用高硫煤,环保部门必须会同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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