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将具有法律效力 有关规定本月执行

来源:烟台晚报  2002-11-04 15: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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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月1日起,我国独具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将具有法律效力,不容当事人随意反悔。这是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的消息。

 

  据介绍,调解是我国特有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因为其便捷、经济而在国际享有美誉,西方人称之为“东方之花”。但多年来,调解协议并不为法院认可,也因此缺乏法律约束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根据新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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