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走私,照判! 一韩国“老总”判刑4年

来源:烟台晚报  2002-11-01 15: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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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人朴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终于水落石出。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据悉,朴某是我市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侦办的涉外走私案件中首次被判刑的外国人。

  朴某捕前任烟台某公司总经理。1996年至2000年,朴先后以公司名义多次免税进口韩国产旧挖掘机、推土机等工程设备51台。朴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缴税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部分旧工程设备在国内销售牟利。涉案货值人民币577.11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03.98万元。今年7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朴某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朴以“认定偷逃税额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等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朴某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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