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筹措资金引黄调水,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市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收水资源费。
据悉,我市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是,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地表水(包括自备水源、公共供水),每立方米0.35元;地下水(包括自备水源、公共供水),每立方米0.80元。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1.60元。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在一般开采区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16元;在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32元。市自来水公司直供单位和个人用水,每立方米0.35元。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根据区域划分和日取地表水量等情况,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