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清欠有“良方”  “优先受偿权”进入“倒计时”

来源:烟台晚报  2002-11-01 1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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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获悉,建筑企业最为苦恼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有了“清欠良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欠款优先受偿”解释近日出台,受理截止日期为12月26日,但目前我市700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对此并不知晓。

  建筑市场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现象,是一个久治不愈的老大难问题,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巨额的工程款拖欠使许多企业陷入经营危机。今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合同法第286条的有关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据介绍,我市可以使用优先受偿权的项目已经进入清理阶段,但工程欠款必须在今年12月26日之前提出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先决条件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竣工凭证、催告凭证等。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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