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间和新一届代表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对烟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烟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96名。代表名额的分配,一是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原则上农村按人口每2.55万人选代表一名、城市按人口每0.64万人选代表一名分配到各县市区;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烟部队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2%左右;三是在代表总额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提名情况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代表名额具体分配如下:芝罘区32名,福山区29名(含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9名),莱山区12名,牟平区30名,龙口市41名,莱阳市52名,莱州市51名,蓬莱市26名,招远市34名,栖霞市36名,海阳市37名,长岛县8名,驻烟部队10名,市直78名,驻芝罘区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20名。
在代表总名额中,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占50%左右;干部占25%左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主党、派、归国华侨、少数民族等占23%左右;妇女代表不低于25%;中共党员不超过65%。
二、烟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烟部队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三、烟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2月召开,各选举单位选举的烟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03年1月底以前选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