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名省人大代表三提建议原省政协一名常委自费在烟台、青岛、济南、北京奔波三年多积压多年的全国首例铁路路外损害索赔案结案,受害家属终获赔偿20万元——
2002年9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
福山区回里镇东孔家庄村5位村民一大早为16位驻烟省人大代表送来了“人民代表为人民”的锦旗。年过半百的农民周传基泪流满面地紧握人大代表周世章的手说:“我们虽然素不相识,你们却为我们奔走呼吁3年多。这期间,你们没喝我们一口水,没抽我们一支烟,真不知道该怎样感谢啊!”
火车撞死四女一男
时间追溯到1998年6月30日下午5时许。周传基21岁的儿子周海峰驾驶着客货两用汽车,载着同村4名妇女行到兰烟线K150+297监护道口。道口值班员王某向火车道轨两端了望后,开启栏杆准行。
突然一声巨响,惨祸刹那间发生。周海峰驾车刚走进路口,上海西至烟台的旅客列车突然冲来。汽车滚出20多米,车上3名妇女当场死亡,周海峰和另外一名妇女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重大铁路伤亡事故的发生,震惊了省市领导和铁道部门。他们当天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为处理好善后事宜,还成立了事故调查委员会。
两天后,5具遇难者的尸体全部火化,铁路部门向死难者家属支付了8000元丧葬补助费。同时,事故调查委员会也出具了《兰烟线K150+297监护道口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概况》,对事故原因是这样确认的:“监护员王某16时接班后,在监护道口值班,约17时发现一辆汽车由村里驶向道口,经向两端了望确认,在没有发现火车开来时,即开启栏杆放行……”同时又在定性定责参考意见中,引用车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必须一停二看三通过”和“火车在正常运行中与其他车辆相撞,一般不能负责”的规定,认定汽车司机周海峰系“抢越道口”,应负全部责任。这个结果并未得到死难者家属们的认可。他们不断地向铁路部门讨说法,历经两年多却始终无果。原省政协常委牟传琳律师听说此事后,深表同情,决定免费为他们代理。1999年12月7日,牟传琳律师作为5名死难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人,赶赴青岛铁路分局,据理力争,请求对事故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但事情仍然没有进展。
人大代表奋笔疾书
2000年2月,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即将召开。牟传琳律师与遇难者家属们一起找到了驻烟的山东省人大代表、烟台毓璜顶医院的周世章主任,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希望人大代表在省人代会上提出议案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地、公正地处理这起事故。
闻讯后,周世章代表欣然接受他们的请求,并表示将请更多的人大代表一同呼吁。
去现场,找证人……人大代表们深入实地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和相关法律条文,并与牟传琳律师共同研究案情,一致认为在这起重大交通伤亡事故中,是火车撞汽车,死难者是无辜的,青岛铁路分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周世章等9位省人大代表奋笔疾书,联名写就“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议,提交到了2000年2月召开的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要求铁路部门不要推卸责任,对“6·30”特大伤亡事故认真复查,作出公正处理,同时要引以为戒,加强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对代表们的提议,济南铁路局是重视的。他们在2000年5月11日的答复中要求青岛(铁路)分局再进行一次分析,对照文件、规章查找自身的不足,要把死难者当作自己的亲人,努力达到死难者家属满意,社会满意。
但此后半年多,事情还是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2001年1月16日,在省人大代表的支持下,一当事人正式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责任,要求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承担5位遇难人员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318740元。牟传琳被委托为代理律师。
三条质疑摆上桌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将“6·30”特大伤亡事故案移送至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但法院却一直没有对此案进行审理。
越来越多的省人大代表开始关注这起事故。在2001年3月召开的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又有16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再建议》,要求济南铁路局正面答复三个问题:
——受害人是在接受铁路护路员王某的放行信号后通过道口,还应如何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和行人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而此事故发生的关键所在是护路房修建在弯道中心,因此,监护员在视线有障碍的前提下发出准予通行的信号,汽车驾驶员在观察弯道视线同样受阻的情况下,接受指挥信号行车,这种情况定为“抢越道口”根据何在?
——事故发生后,火车弯道中有碍视线了望的建筑物仍不予拆迁重建,尤其是在铁路监护员多人次提议迁出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仍固执己见,造成先后多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铁路部门是否应承担渎职责任?
然而,铁路方面仍然坚持事故调查结论。代表们随即又向济南铁路局提出了《关于济南铁路局回答山东省九届人大第1620号建议复函的意见》,要求铁路部门尊重事实,正确处理这起事故。
但铁路部门依然没给代表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另一方面,受害家属委托代理律师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的诉讼也迟迟得不到审理。
四年纠纷划上句号
在2002年3月召开的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15名驻烟的省人大代表又联名提出了《对具有重大影响和特殊原因的案件应予指定管辖的建议》,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6·30”特大伤亡案指定其他法院异地审理,以便查明事实真相。
2002年3月25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有关领导迅速赶到烟台代表团驻地,与提出建议的代表们面对面地交换意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在与代表见面的当天就进行了检查和研究,认为“代表们的意见符合实际,批评中肯,这是对铁路法院工作的鞭策和促进。”他们在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意见、征得省高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决定将“6·30”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级审理,即由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审理。2002年5月21日,索赔案在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于两个月后自愿达成协议:青岛铁路分局补偿每位死难者亲属人民币4万元,共计20万元。
前不久,讨回说法的农民拿到了20万赔偿金。
至此,历经3年多的“6·30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索赔案”、也是全国首例铁路路外损害赔偿案,在十几位省人大代表的不懈努力和监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