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提高10%  行政事业单位本月起执行

来源:烟台晚报  2002-10-15 1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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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自本月起,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将进行调整。

  据介绍,市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将由25%提高到35%;离退休人员和按1978年第(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的住房补贴按35%的比例发放。

  住房补贴调整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仍按市政府烟政发[1998]101号文件执行。而离退休人员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离退休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离退休时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职工,按离退休时本人职务(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计算。离退休前执行机关工人工资标准的工人,按离退休时本人岗位工资、奖金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计算。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均可与上述计算的基数合并发放住房补贴。

  市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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