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公告》

来源:烟台人民广播电台  2002-10-12 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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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

  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如果发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当地110。

初审:杨胜武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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