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万华MDI反倾销案

来源:烟台日报  2002-10-10 16: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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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内唯一MDI生产企业,面对国外MDI产品的低价倾销,烟台万华近日果断举起反倾销利器,向有关方面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以维护民族工业合法权益———

             聚焦万华MDI反倾销案

  9月20日,国家外经贸部正式发布2002年第38号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化工产品MDI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旨在保护民族工业的调查申请者,就是全球6家拥有MDI自主知识产权的化工企业之一、我国目前唯一一家MDI生产企业———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万华为何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一时间成为业内外广泛关注的话题。

         MDI产业前景广阔万华国内一枝独秀

  所谓MDI,就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的简称,它是制造聚氨酯这一在汽车、家电、建筑、纺织、化工和军工等方面有广泛用途的优良合成材料的主要原料。据了解,MDI是一个附加值很高、市场潜力极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其所属的行业属于高分子新材料行业,是当今世界上发展最迅猛的朝阳产业。

  但是由于MDI的生产技术复杂,工艺装置要求高,目前仅为少数几个国家所掌握,因此MDI也被国务院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成为“十五”期间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化工新型材料。

  烟台万华作为我国最早介入这个新兴行业的企业之一,最初引进的是英国ICI公司上个世纪60年代生产的1万吨生产线,因为技术为ICI公司垄断,实际最高产能只有8000吨,远远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国内市场需要。在引进技术无望,等下去只能是死路一条的情况下,烟台万华走上了自主开发道路。在国家有关方面支持下,经过十年坚苦卓绝的努力,烟台万华终于开发成功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MDI制造技术,并成功实现产业化,为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据了解,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烟台万华是继BASF、BAYER、HUNTSMAN-ICI、DOW和三井武田之后,第六个拥有20世纪90年代先进水平的MDI制造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企业。2002年,这个公司MDI的实际产量将超过7万吨,公司8万吨MDI技改项目已经被列入国家第七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年产16万吨MDI装置项目日前获得了国务院批转正式立项。该项目建成后,烟台万华的MDI生产能力将从目前的年产7万吨,一跃提升为年产24万吨,其产业规模最终可与跨国公司一比高低。因此完全可以说,万华是国内MDI产业内真正的“龙头老大”。

          国外巨头使出暗器万华面临空前压力

  当然,在万华成功扩张的时候,一些国际行业巨头也看好中国庞大的MDI市场,纷纷进入,以求分得“一杯羹”。

  但由于万华近年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的成功运做,不仅MDI的产量逐年增加,而且成本也已和国际公司不相上下,甚至在质量上也已超过一些国际巨头,特别是日本的两家公司。目前,万华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为30%,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对一些前来抢滩的外国公司产生了强大的竞争压力。这种形势意味着国际行业巨头要在中国市场有所作为,首先必须要把万华挤倒,否则就难以实现“通吃”中国MDI市场的算盘。

  于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外同行开始使出“倾销阴招”,企图靠不计成本的低价格来打跨万华。据业内人士透露,日、韩企业在中国出售MDI产品的最低价格,每吨竟然比在本国销售的价格低700美元,倾销幅度超过了50%。

  虽然从企业规模、技术、产品质量等诸方面来看,万华在MDI领域都已经具备了与国外巨头一比高下的初步实力,但是倘若这场比赛根本就是在不公平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纵使万华再强大也最终会败在这些跨国公司的手下。更何况万华的产业规模和资本实力还没有强大到可与个别跨国公司真正一决雌雄的地步。

  答案是明摆着的:如果任由日、韩MDI生产企业向国内市场倾销其产品,那么结局只有一个,这就是民族工业的凋零,取而代之的是国外巨头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最终吃亏的还是国内的下游企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烟台万华与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跨国同行的这场竞争,实际上乃是整个民族化工产业与跨国财团的一场历史性决战,其重大意义已是不言而喻。

         运用国际贸易法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得称道的是,面对国外一些同行的倾销行为,烟台万华没有消极等待,而是积极地参照WTO的普遍规则,运用反倾销条款,果断地向国家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万华集团总经理曲进胜向传媒表示:“万华有多年与跨国公司竞争的经验,有实力也有办法应对眼下的不公平竞争。我们要在扩大生产规模、加强科研和市场销售等方面下足功夫,这样完全可以在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甚至取得较大份额。”

  据了解,万华此次向外经贸部提起的针对日、韩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倾销MDI产品的调查申请,根据的是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而这部法律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对我国某些因为进口国产品低价倾销而造成损害的产业,提供连续有效的救济。

  其实,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已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国际通行的诸多法则。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早期的关贸总协定第6条中,即已经确认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立法宗旨,而这正是为了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而反倾销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允许使用的一种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合理手段。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万华提起反倾销调查,是符合上述国际惯例和规范的,它形象地说明了我市一些大企业的对外贸易管理机制正在同国际惯例接轨,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一步体现。对中国MDI反倾销第一案作如是观,则其意义不可谓不大。

           调查程序十分复杂最终结果尚需静观

  虽然万华发起的针对日本、韩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业已获得国家外经贸部的批准,并已经从9月20起对日、韩进口的MDI正式进行反倾销调查。但是,这场真正的国际贸易争端究竟如何收场,恐怕目前尚难看出端倪。可能正是出于这种考虑,万华的高层均对此保持相当的冷静,对记者的多次采访要求持极为审慎的态度。

  因为这场调查实在是一场旷日持久而且十分复杂的较量。

  首先从时间上来说,此次反倾销调查的跨度通常要耗时一年,即于2003年9月19日前结束。倘遇到特殊情况,则要延长到2004年3月19日。

  其次,从具体运做程序上看,也极为复杂。根据我国法律,由外经贸部对MDI进口产品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问卷调查和确定;国家经贸委负责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和确定。在此期间,被调查的国外企业还可以进行“反倾销应诉”,证明自己不存在倾销行为。

  在这样周密运做和取证之后,最终则要由国家外经贸部做出裁决。如果裁决认为日本、韩国的MDI生产企业确实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倾销,那么从裁决之日起,中国海关将根据倾销造成的损害程度,对这些国家进口到中国的所有同类产品征收相应的高额反倾销税;反之,则仍然要让这些国家的同类进口产品享受目前的关税水平。

  有关人士指出,对于万华而言,能够在这场国际搏弈中胜出,固然会起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作用;万一最后的裁决对自己不利,至少也赢得至少一年的时间扩充规模。所以综合权衡利弊,即使从目前局面不明朗的情况来判断,应当说万华的得分仍然不少。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让烟台的企业学会了如何利用WTO提供的“游戏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

  新闻链接:

  反倾销、反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从欧共体1979年8月对中国糖精和盐类征收反倾销税算起,国外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已超过400起。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90年代平均每年达30.5起,比80年代年平均增加24起。二是对我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到目前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实施反倾销,其中仅90年代就增加了21个。三是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无论从立案调查还是从最终裁定来看,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成为我遭受反倾销的主要部门。

  据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仅1999年欧盟对我反倾销立案调查13起,涉及金额5.4亿美元,相当于当年我对其出口的1.8%。

  与国外企业针对我们的出口企业所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相比,国内企业却很少拿起这个法律武器,对国外企业在国内的倾销行为发起反倾销调查。据了解,国家外经贸部至今共审结我国企业提起的各种反倾销案件不到20起。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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