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期间,不少商家借节造势,纷纷打出“买一赠一”“买x送x”等醒目条幅,大张旗鼓地开展大派送活动。但是,一些获得赠品的消费者在欢喜之中却又徒增烦恼,因为商家的赠送品很多标识不全,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如何看待消费赠品呢?
赠品是假货,可视同欺诈
山东滨海律师事务所张树德律师说:事实上,除了一些商家在开业庆典或节日促销时搞的“前x名顾客赠送XX礼品”属免费赠送外,大多数商场的“买x赠x”是有条件的,你必须花钱甚至花大价钱去买指定的商品,才能得到相应的赠品,表面上说是赠送,实际费用在你购物时已经含在里面了,是一种批发或打折。你和商家构成的同样是一种买卖关系。如果商家打着“买一送一”的旗号,卖一件合格商品,再送给顾客一件不合格商品或劣质商品,这无疑是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赠品是假货,则可视同欺诈,应依据(消法)第49条按赠品的价值增加一倍的赔偿,赠品的价值按市场上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确定。
赠品质量不能“打折”
烟台市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只要是以赢利为目促销赠送活动,所赠礼品应视同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样要实行产品质量“三包”。不管是“买x赠x”,还是“有奖销售”,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都不能违法。公开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不允许的,采取变相手段售假同样不允许。如发现出售或奖赠品中有假冒伪劣并得不到合理解决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投诉。
赠品也要开具发票
烟台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科吴国胜科长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须申报纳税。”也就是说,赠品也是商品,应该开具发票。根据我省的规定,数额在10元以上的,应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取发票,则无论金额大小,应一律予以开具。否则,就有偷漏税的嫌疑。
市消协的盖秘书告诉记者,消费者对赠品一般不是太看重,认为赠品不是花钱买的,因此对其质量也不怎么计较。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因没有发票、保修卡等购买凭据,即使投诉也无法受理,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