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也有报废期 报废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烟台日报  2002-09-28 08: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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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环保总局等四部门联合颁布施行的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从10月1日起,轻便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和正三轮摩托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或者使用年限达到8至10年的轻便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或者使用年限达到7至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燃油消耗量超过标准规定值20%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超标的。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按规定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期不超过3年。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禁止上路行驶。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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