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仲裁部门日前受理了一起出国劳务纠纷案,王某因草率签订合同而痛失2万元的劳务管理费。
王某无固定职业,2000年10月经某中介机构介绍,与新加坡在烟台一家分厂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聘期3年,月薪450美金。在此基础上,王某在去年6月又与中介机构某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书,中介机构收取其办理费2万元人民币。王某于去年7月4日到新加坡履行义务。今年1月28日,王被厂方解雇。最近,王某向烟台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依法为其追回2万元的出国劳务管理费。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聘雇合同写明:若因乙方(申请人)原因,违反与外方雇主所签订合同之约定,被雇主遣返回国,所交管理费概不退还。按照合同,申请人被外方提前终止合同,是因自身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没有充分理解所致,其在外工作期间确有不适任之事。由此,仲裁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仅未能要回万元管理费,还承担了仲裁费用。
劳动部门提醒人们,在办理出国劳务时,一定要“吃透”合同精神,谨慎从事,切莫拿钱“打水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