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栖霞法院合力攻克“骨头案” 桃村化肥厂欠款案被强制执结

来源:烟台日报  2002-09-13 17: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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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统一协调芝罘、栖霞两家法院,顺利完成了对被执行人桃村化肥厂的强制执行。这是市中院执行局成立以来组织的首次大规模联合执行行动。

  去年6月,烟台市幸福供销有限公司诉烟台桃村化肥厂欠款案,经芝罘法院调解终结,法院判决烟台桃村化肥厂于2001年9月30日前退还烟台市幸福供销有限公司尿素款38.7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因化肥厂未按期自动履行义务,供销公司于去年10月向法院申请执行。芝罘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化肥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化肥厂仍不履行义务。于是,芝罘法院研究决定对该案实行强制执行,并向市中院执行局作了汇报。市中院执行局考虑到此案系异地执行,仅靠芝罘法院单独执法难以取得效果。最后制定了由市中院执行局统一组织,芝罘法院实施,栖霞法院配合执行的方案。随后,市中院执行局组织了芝罘、栖霞两家法院30多名执行干警,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依法将化肥厂内存放的1100吨、价值26万元的煤炭扣押封存,顺利实施了对该案的强制执行。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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