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公物公款11月20日前不还者 市纪委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来源:烟台日报  2002-08-13 09: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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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市纪委获悉,为严肃公款、公物清退纪律,督促借用公款、公物人员按期归还,市纪委近日做出规定,要求借用公物公款的人员在11月20日前主动偿还,到期不还的将按实际借款时间加收利息,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自今年4月起,我市根据省纪委、省财政厅等6部门的统一部署,联合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驻烟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公物及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清理,共清理出214个单位借出公款,借用公款总额750多万元,已清退近40万元;清理出借用公物总数134件,已清退127件。但是,仍有部分借用公款、公物的人员没有按规定自觉

偿还。为严肃清退纪律,市纪委做出了限期偿还规定。近期,市纪委将对前段

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对群众举报的隐瞒不报、借由不查的单位

和个人进行查处。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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