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人来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是一个陌生的字眼。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省政府115号令和市政府第88号令明确规定:“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达不到此要求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市的“保障金”收缴工作不尽如人意。
我市有27.8万残疾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4.34%,其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12.5万人,已经就业和从业的有103330名。近年,全市每年按比例新安置城镇残疾人就业近500人。据市残联理事长徐崇旭介绍,我市于1996年开始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2001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烟台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88号令)。目前已有10个县市区出台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9个县市区建立了残疾人就业劳动服务机构。今年上半年,全市安排残疾人就业336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3万元。
“但是,在对待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上,仍有一些用人单位认识不足。”这位负责人说,市政府令颁布一年多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缴纳保障金;有些企业为了减员增效,终止了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社会偏见是保障金收缴的一个障碍,有的单位甚至把“保障金”看作是乱摊派行为,另外残联人数少、工作量大也给保障金的收缴带来了一些困难。就市直而言,2001年,3000多个用人单位年应缴保障金1000万元到1200万元,但实际征收仅为235万元。
“将生活保障转向就业保障是‘助残’的长远之计,保障金的收取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对于残疾人就业意义重大。”徐理事长说,用人单位不安置就业就拿钱,也是解决少数用人单位没有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而采取的变通方法。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等等,这些都需要有足够的保障金。据统计,仅培训一项,去年全市培训残疾人9773名就投入经费116万元,今年上半年培训残疾人5512名,投入培训费51万元。
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不是施舍,而是全社会的一项精神文明工程。采访中,不少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希望更多地得到全社会的理解,让残疾人与健康人一样“平等、参与、自强、共进”。据了解,目前我市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还很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多数达不到比例,收缴“保障金”的面还比较大,残联各级组织都把主要精力和人力用在了收缴工作上,影响了其他工作的开展和残联职能的发挥。目前,残联正在借鉴外地经验,着手改进“保障金”收缴办法和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