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实施司法救助 1—5月共缓减免诉讼费276.7万余元

来源:烟台日报  2002-07-03 1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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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芝罘区的残疾人初某,因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他生活困难,市中院免收了初某诉讼费2050.2元,受理了这个案件。这仅仅是市中院开展司法救助活动中的一个普通案例。据了解,仅今年1—5月份,市中院就对24起案件的当事人实施了司法救助,共缓减免诉讼费276.7万余元,赢得群众赞扬。

  实施司法救助、切实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确实有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这是中院转变作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市中院开展司法救助的主要对象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而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生活困难的孤寡

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等。市中院负责人介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并提供经济确实困难的有关证明,经法院审查核实后即可办理司法救助。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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