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万元放到一个“副厅级” 王新亮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来源:烟台晚报  2002-06-22 1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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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山东省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享受副厅级待遇)王新亮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日前被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王新亮先后在招远金矿建设公司、玲珑黄金矿业公司、山东省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要职。任职期间,从1996年到1998年,先后接受贿赂8.6万元。另外王与他人合谋擅自决定将75万元公款挪用。市中院以被告人王新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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