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药监局获悉,该局对2001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注有效期药品的流通、使用期限作出了新规定。
根据新规定: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注有效期的药品,可流通、使用到2002年11月30日;若企业采用加盖或加印的方式标注了有效期的药品,可在该药品的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有效期的有关规定经营药品,杜绝过期失效药品流入市场。同时敬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经营使用过期药品的单位可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为6692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