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药品“超期服役”

来源:烟台晚报  2002-05-29 09:49:56
A+A- | 纠错

  记者昨天从市药监局获悉,该局对2001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注有效期药品的流通、使用期限作出了新规定。

  根据新规定: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注有效期的药品,可流通、使用到2002年11月30日;若企业采用加盖或加印的方式标注了有效期的药品,可在该药品的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有效期的有关规定经营药品,杜绝过期失效药品流入市场。同时敬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经营使用过期药品的单位可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为6692303。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相关新闻

烟海e家   简介:提供新闻资讯、党务政务、民生服务、身边互动等服务。

烟台公交客户端   简介:随时随地查询公交运行位置,到点准时来接你,等车不再干着急。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网站简介网站地址标识说明广告服务联系方式法律声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