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认证:药品生产设了门槛

来源:烟台日报  2002-05-22 09: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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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将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工作进程。到2004年6月30日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

  目前,我市血液制品、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已符合药品GMP要求,通过了GMP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的生产也将于今年年底完成GMP认证工作,其它剂型、类别药品GMP认证工作正在展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规定,凡生产血液制品、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的企业,在今年年底仍未取得该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该剂型或类别药品。生产其它剂型、类别药品的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一律停止其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新增生产范围、新建生产车间)必须通过GMP认证,取得“药品GMP证书”后,方可生产。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若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不受理其仿制药品生产的申请。申请新药生产的企业,若在国家药管局规定的药品GMP认证期限后,仍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将不予核发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凡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接受相应剂型药品的委托生产。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优先选购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生产的药品。

初审:孙玲姿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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