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管理,芝罘区纪委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凡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发现一次,由区纪委领导谈话批评教育;两次,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没收所驾车辆,并取消单位配车。凡领导干部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其一切损失、责任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降职、免职、撤职。造成伤亡事故的,除由交警部门处理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管理,芝罘区纪委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凡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发现一次,由区纪委领导谈话批评教育;两次,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没收所驾车辆,并取消单位配车。凡领导干部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其一切损失、责任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降职、免职、撤职。造成伤亡事故的,除由交警部门处理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