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对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公物及报销个人费用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这次清理以自查自纠为主,凡主动报告借用公款公物并按期归还的,原则上不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时间加收利息;对拒不清退公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个人不如实报告,或弄虚作假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认真组织财务核查、不如实登记报告个人借用公款、公物的单位,一经查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财务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将追回的公款、公物收缴同级财政。对报销个人费用的,由市清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提出处理意见。总的原则是,凡在五月底以前如实申报并主动清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否则将从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