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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劳动者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胶东在线 2022-04-29 16:45:44

  胶东在线4月29日讯(通讯员逄玮于荟)人间最美五月天,春花烂漫绽新颜。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和母亲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向每一个努力奋斗的人致敬!向每一位爱岗敬业的女性劳动者致敬!

  劳动创造世界,劳动更创造未来。在烟台,城市、乡村的每一角落都有女性劳动者们努力奔波的身影,你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无私奉献,绽放靓丽风采;你们用勤劳的双手去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擦亮劳动最光荣的价值底色;你们平凡而伟大、细腻且坚韧,值得用爱守护。今年,烟台社保将继续开展“社保政策你我他”起底式政策宣传解读活动。为了让广大女性劳动者对养老保险看得懂、算得清,早规划、早打算,我们在此对女性劳动者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1.关于法定退休年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女性参保人员45周岁;因病退休,女性参保人员45周岁。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60周岁,女性重度残疾参保人员55周岁。

  2.关于缴费与退休年龄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工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在办理退休时,退休年龄界定为50周岁;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执行。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界定为50周岁;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执行。

  3.关于养老待遇计发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完善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特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需要看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需要用历年缴费计算平均指数,所以,广大女性劳动者需要尽早关注自己历年缴费情况,以便确定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合规合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初审:栾芸
复审:宋君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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