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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行为已被明确禁止 这种情形下可以补缴

胶东在线 2021-05-04 09:32:13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05235的网友留言咨询:95年到2000年有档案,但没交保险,请问这期间能补缴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应:您好,1、“以个人身份补缴”已被禁止。2016年底,人社部出台文件,明确禁止补缴社保的行为。随后,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转发人社部发13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9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中涉及‘以个人身份补缴’等不符合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2、可以企业职工身份走法律途径补缴。目前,对我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若您是第一种情形,无法补缴,是第二种情形,可以采取2中的法律途径,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

责任编辑:于虹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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