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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钱不要命!新桥一男子在家盗窃天然气被刑拘!

胶东在线 2019-12-06 11:18:00
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
进入千万家
给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方便
同时
个别用户存在
对燃气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
甚至通过“盗气”来获取“免费的福利”
......
11月3日,警方接到报警
烟台新奥燃气工作人员在进行半年入户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新桥某小区住户刘某胜家里的“天燃气计数表”表罩两侧铅封被人为拆封公司天然气失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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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封的燃气表
凤凰台派出所立案侦查

燃气表经送烟台市计量所校验后认定该燃气表读数比正常表数慢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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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检测

之后,联系原生产厂家对燃气表做进一步检查确认,燃气表内转动齿轮遭破坏,正常齿轮10个齿,破坏后只剩下3个,系人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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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检测

新奥燃气公司证实,依据用户燃气表显示数据核算,该用户盗窃天然气5500余方,价值16000余元。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民警侦查发现,刘某胜家中安装使用了取暖用燃气挂炉,燃气表放置于厨房水池下方柜子内外人无法接触。燃气表铅封处有明显划痕,计数器固定螺丝有拧动痕迹,刘某胜有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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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燃气挂炉

目前,嫌疑人刘某胜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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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嫌疑人

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
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还会带来泄漏、爆炸等巨大安全隐患

更是违法行为,严重者构成盗窃犯罪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制连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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