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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想对外出售 需要缴纳何种费用

胶东在线 2019-06-12 08:11:55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934752的网友留言咨询:本人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想对外出售,请问一下对外出售的各种缴费情况?谢谢?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您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签定日计已满5年的且取得产权证的,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受让人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007年11月19日之后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房屋权利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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