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区地下车位只售不租问题何时能够解决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99146的网友留言投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烟台市停车办也于2018年8月份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对部分存在“只售不租”问题的小区进行集中整治。为什么到现在很多小区地下车位仍然是“只售不租”,并且如果不买他的车位,就不让进小区。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第五十条“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明确对车位“只售不租”问题的详细实施措施和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小区内停车位的租售等方式应依法由业主和开发商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烟台停车办隶属于公安局,不属于我局单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