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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不能向有关部门买回完全产权

胶东在线 2018-09-12 08:21:40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70760的网友留言咨询:请问领导,现在住的锦绣新天地的经适房,能不能向有关部门买回完全产权?如果房子不出售的话将来百年之后孩子要过户也要交百分之五十的收益金吗?这属于继承吗?孩子再出售的话还要另外交百分之二十的税?谢谢!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您好!买回完全产权和过户给孩子,由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受让人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007年11月19日之后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房屋权利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过户给孩子后已成商品房再次出售按照商品房交易规定执行,具体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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