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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继承烟台地区房产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胶东在线 2018-08-02 08:37:53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61002的网友留言咨询:1、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均系外国人,继承烟台地区的房产,是否需要做继承公证?

  2、在国外做的房产继承公证是否有效?是否必须在烟台辖区公证处做公证?

  3、房产没有房产证,只有预告登记证,房产继承时不动产登记证书是否直接办理被继承人的名下?

  4、哪些资料必须在国外做公证认证?

  5、是否可以委托中国国内其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业务?

  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此回复:您好,1、不动产继承,需要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等。

  2、如您进行继承公证,请在房屋所在县、市、区的公证机构进行。

  3、无房产证的继承,在公证书中明确是预告登记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为继承人办理不动产证(前提是开发企业已办理大证,可以为个人办理不动产证)。

  4、如您本人可以现场办理,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可不进行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如无法到场,所需资料需经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5、如委托办理,委托书需经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因涉及外国人,程序复杂,建议您进行继承公正。请联系房屋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公正单位,了解相关细节,防止造成经济和时间损失)。

责任编辑:王樱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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