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闲置不适用物业费减免30%的规定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31875的网友留言咨询:2013年锦绣新天地的经济适用房由于小区周边配套设施没完善一直没有装修入住,今天去交物业费的时候物业财务要求按照全款交,我问她们不是有相关规定没入住的可交70%,回答我说她们物业在物价局报备的是1.5元/平米,实际是按照1元/平米,已经有优惠了,我问这样不还是入住跟没入住没区别吗?财务回答没入住是我的问题。后来又说70%是针对商品房的规定,经济适用房不享受此规定,我想问下物价部门经济适用房的物业费是不在此规定范围内吗?
烟台市物价局对此回复:您好,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规定“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经济适用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闲置,因此不适用物业费减免30%的规定。但据了解烟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确因特殊原因空置的经济适用房,经申请后可享受一定的物业费减免,具体办理情况可咨询烟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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