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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外出监考下楼时摔伤是否算工伤

2018-02-13 08:36:00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29090的网友留言咨询:本人接受单位安排外出监考,在监考结束时下楼不慎摔伤,是否为工伤?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您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请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行政部门依法认定。

责任编辑:王樱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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