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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无效消费报道之监护人未知的大额交易

胶东在线 2017-02-28 16:17:00

  编者按: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消费市场的主体地位加大,越来越多的商家将销售对象瞄准未成年人。在2017年“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前,“网上民声”特别推出与未成年人消费金额、消费种类的典型案例系列报道。

  胶东在线消息(记者 敏胜)近日,芝罘区的万女士通过“网上民声”投诉称,自家15岁的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三站某通讯器材店购买了一台价值1299元的手机,家长去退货但卖家不同意。“15岁小孩无完全行为能力,希望能够获得解决。”

  记者暗访中,手机商家的销售人员表不准,卖场的手机明码标价,万女士的孩子是自愿购买手机。商家没有多收费,出售的手机也是行货正品,不存在任何欺诈。

  接到投诉后,“网上民声”栏目迅速联系了烟台市工商局三站分局进行情况反馈,并表达了市民诉求。

  烟台市工商局三站分局科技市场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这个肯定得退的,《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这里面家长不同意,就属于无效交易。”

  由于孩子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弄丢了手机的入网合格证,万女士与商家就退货金额在协商之后达成了一致。这一事件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下,顺利解决。

  2015年冬季,记者曾在烟台一中南校附近的文具店采访时偶遇过同类事件。一位家长找文具店店主理论,认为文具店主不该卖给孩子价值2000余元的玩具。“小孩子哪来的钱,你卖给他就是助长他偷家人甚至是别人的钱。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祁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行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孩子出现大额消费现象,如果不是家长允许的交易,是完全可以要求交易无效的。”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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