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多个小区上涨物业费 物业强制业主缴纳
网友:莱阳市蚬河小区、鹤山小区等多个大型居民小区近段时间都在上涨物业费,都没有提前经过居民同意,也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法定程序。对此居民意见很大。对于不按照高标准缴费的居民,物业公司多次采取擅自给居民断电的方式强制居民缴纳物业费,搞得居民不得不多次去上访。希望物价部门关注解决此事。
烟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周天佐:莱阳网民反映的问题,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物业企业未经业主同意或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提高收费标准问题;另一个是擅自断电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在2015年10月1日前,且合同没有到期的。应按《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老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约定。按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按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确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确认。
如果是2015年10月1日后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之前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有效期的,应按新的《实施办法》执行。即,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企业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期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约定的物业服务及收费内容与购房合同是一致的。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企业调整物业费标准,无论在合同期内还是已满合同期的,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须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是2015年10月1日前还要到当地价格主管和物业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在为物业企业确认或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都按签订的合同不少于半数以上来掌握的。
第二个问题擅自断电问题。《实施办法》只对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做出了规定。按部门职能分工,建议向住建部门咨询。咨询电话691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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