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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的年假单位不批 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14-09-02 09:19:35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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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消息 编号为625171的网友留言:我现在在福山区一家韩企上班,公司规定在公司工作时间不够一年,没有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我有9天假期。请问,这种情况,贵局是否能够为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人社局回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按你的情况,连续工作至15年11月工作满10年,年休假10天。单位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应按规定支付三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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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网友评论 2 条,查看全部
 未知 网友:匿名 ip:27.194.*.* 于 2014-09-03 08:48 发表评论:
振华超市真抠 连年假都不让休,还说什么不到1年不让休,哼
 山东省 网友:1 ip:218.56.*.* 于 2014-09-02 10:40 发表评论:
劳动监察,,照本宣科应该不是你们的全部工作吧。。职工是有投诉风险的,为了3倍补偿之后回家了 怎么办?到你们家吃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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