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搜索内容:
胶东在线--在这里会找到您需要的
  追踪热线 个人中心 民声论坛 民声简介 使用帮助
民声首页 部门列表 一管到底 嘉宾访谈 热点话题 市长关注 民生聚焦 民间智囊团 回复率 满意度 网友评议
留言查询
关键字:
姓名:
编号:
时间:
-
您当前的位置:网上民声 > 信息咨询 > 正文

员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没有赔偿金?

2013-11-04 11:13:53 来源:胶东在线 
分享到:

  胶东在线消息 编号582884的网友留言:企业员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员工提出辞职后是否有补偿金?如果有补偿标准是多少?

  烟台劳动监察处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也可拨打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电话12333详细咨询。

责任编辑:杜林梓
相关新闻
网民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您的昵称: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胶东在线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网上民声平台使用情况意见反馈 热线电话:0535-6690002 责任编辑:宋君 刘梦雨

网站简介   |   标识说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