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的一些条款不太明白
2013-03-18 11:24:00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548508的网民留言咨询:牟平文明网上看到对于二手房有这样一条解释,不太明白,咨询一下“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按照出售前后差额20%征收;不能提供房源原值的,统一按照出售总价的1%征收。由于总价1%的征收标准相对差价20%的征收标准宽松,我区一直执行总价1%的征收标准。新“国五条”实行后,只是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和严格落实,同时,个人转让五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的,仍然享受原来的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我区仍按原来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我想问的是我老公名下有一套房,我名下也有一套房,但是是我弟弟的,我要把这套房过户给弟弟的话,按原来的标准征收税我们这种情况应该怎么交税。
烟台市地税局回复:您和弟弟属于直系亲属,可以以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须提供公证书),赠与方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房产评估价的0.05%缴纳印花税;受赠方按评估价的全额3%缴纳契税及0.05%的印花税。若有不明,请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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