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能否申请到经济适用房?
胶东在线消息 有网民近日留言咨询:请问我离婚了,结婚时住的房子是男方家买的,房产证是男方母亲的名字,离婚后我没有房子,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房产交易中心回复:我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是: 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的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高于4320元(不含); 4)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35周岁(含); 5)申请家庭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从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其中,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咨询电话6615085
责任编辑:杜林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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