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261036的网民通过本栏目留言反映:本人籍贯是蓬莱的一个村,从懂事时起就被告知我们那里实行计划生育。可等我长大了,上大学了,就业了,才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从大学同学到单位同事,大家都是从原来的农村出来的,而且他们的年龄一般都比我小,可他们家至少两个孩子,我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而且除了城里的,农村的都基本上没有什么超生罚款之说,请问我们烟台(我只问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是谁定的?符合国家法律吗?我觉得不可能只有我们烟台人守法吧?
还有以前说,独生子女出生后每年都会有国家的补助,可我怎么今年二十多了,至今什么也没有呢?而外省的却有呢?原来第一胎是女儿,再生第二胎时要交5000元的“保证金”,保证不生第三胎的话这钱就还给我们,可这二十多年都过去了,怎么还没还给我们?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复: 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才能享受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
三、押金的事请咨询你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
若还有疑问,请咨询烟台市人口计生委,电话:622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