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有网民近日通过本栏目留言咨询:我们买了房子,贷款已经办下来了,但是没有房管局备案需要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请问这种情况正常么?
市房管局回复: 我市规定的预售房交款及办理合同备案的程序为:
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如果你的合同未办理备案以及预售款未交纳至指定帐户,请向我局房产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663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