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有网民近日通过本栏目留言咨询:我买了二手房申请贷款,被告知需再次进行房产评估,说因为在房管局作贷款抵押必须要评估报告。请问此举有何文件依据?确实需要的话,凭交契税时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上贷款抵押?
市房管局回复: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规定: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全文查询地址:
http://www.realestate.gov.cn/file.asp?recordno=41010&teamno=103&line=100
综上,购房贷款是你个人与银行之间的行为,与房管部门无关。关于房产价值,你们双方可协商议定,可评估确定,具体由双方自愿协商。房管部门并不强制要求。评估公司一般由银行委托,评估费用由委托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