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一网民通过本栏目留言咨询:皮卡小货车在开发区和福山走都没事,但是听说在市里有很多限制,比方时间、道路、单双号等,请问一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对此,市公安局回复: 烟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货运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货运机动车的管理,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货运车辆通行规定
1、小型货运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除周六、周日外,其他时间每日6:00-22:00在市中心区域(海岸路—滨海北路—迎宾路—环山路—迎祥南路—红旗中路—通世路—机场路—世学路—青年南路—新石南路—新阳街—白竹街—建设路—芝罘屯路—北马路)内(含以上道路),按照号牌尾数分单、双号行驶(0为双号);高峰时期(7:00-8:15、17:00-18:30),禁止以上车辆在市中心区域(同上)内通行。
2、大型货运汽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牵引车(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每日6:00-22:00禁止在市中心区域(同上)内通行。山海路(塔山隧道南口以北)、南迎祥路、胜利南路、新桥西路、青年南路(师范学院—新石南路)、通世路(市委党校—双语学校)全天禁止以上车辆由南向北通行,二马路全天禁止以上车辆由东向西通行;塔山娱乐城至竹林寺的道路全天禁止以上车辆通行。
3、全天禁止各类货运汽车、牵引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大街、大马路、海岸路、迎宾路、滨海北路通行,全天禁止以上车辆在西山路由南向北通行。
4、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拖拉机:全天禁止在芝罘区(市政界以里)内通行。
5、市区其它货运汽车、牵引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禁行道路以交通标志指示为准。
二、货运汽车通行证办理规定
1、市重点工程施工车辆和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市中心区域(同上)的各类货运车辆、牵引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可持相关文件或证明办理城市道路临时通行证。
2、自2005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城市临时通行证的大型货运车辆、牵引车,车辆使用年限从注册登记起不得超过六年。申请城市临时通行证时,车辆已超过上次审验时间六个月的,需按规定进行车况检验,检验合格证明于办理通行证前交交警支队交通科业务窗口备案。
3、申请办理大型货运车辆、牵引车通行证时,须提供车辆驾驶人姓名(每车1-3名,且驾驶员须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龄,并在上一记分年度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肇事记录)。车辆行驶时,车辆驾驶员、车辆牌号、行驶路线、有效期须与通行证上记载内容一致。
三、其他通行规定
1、机动车需经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超员超载、违规停车、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反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指示及其他违法行为。
2、车辆在下陡坡行驶时须减速慢行,严禁熄火、空档滑行。
3、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须减速行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须停车让行。
4、大型货运汽车、牵引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市中心区域(同上)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5、过境交通及货运车辆、牵引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出入市区,可绕行环海路、幸福中路、同三高速公路、化工路、210省道、港城西大街、港城东大街、204国道等外环道路。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烟台市公安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