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3月13日讯(记者 宋君)有不少网民咨询,在市区某新建小区预购一套住房,交纳房款和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市房管局嘉宾在访谈节目中介绍了我市规定的预售房交款及办理合同备案的程序。
据介绍,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另外,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