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229350的网民通过本栏目留言咨询:我想用一块地。该地原使用者是***农机服务站,使用权类型是占用,终止日期是200811205,证号迁集用字第050006,建有房屋数间,(与外单位)合用电源。请问:1、我并非此乡镇户口,2、现户主是城市户口,原户主是原单位人,企业改制时买断企业所得,他们签有转手协议。3、原单位已无(农机站已无)以上条件下我能否合法买入,办理手续,能用几年。如不合法,需甚么条件和手续得到流转权(和续期)?
市国土资源局回复: 烟台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集体建设压地通过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形式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内资联营企业和跨乡(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及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流转范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地块位置红线图;
(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具体办理情况请咨询您所在地的国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