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有网民通过本栏目留言咨询:女职工产假是多少天?哺育期多少天?从什么时间算起,是否有明文规定。
市计生委回复: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条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若还有疑问,请咨询市人口计生委,电话:622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