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221319的网民通过本栏目留言反映:为什么在振华上班必须要交500元押金,而且工作不满一年押金还不退?不是说单位收取员工押金不合法吗?那为什么振华这么大的单位都没有人管一下呢?并且振华的员工大部分都不给交保险,而且把这部分员工统称为外用工,难道就没有人管一下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自《劳动法》实施之日即1995年1月1日起,单位招用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你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芝罘区劳动监察部门地址:芝罘区市府街76号,电话0535-6224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