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一网民通过本栏目留言,咨询2002年以前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费何时补发。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复: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加入社会养老统筹后,在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未兑现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企业独生子女父母改制前退休未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改制时未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芝罘区市属企业,有国资委筹集资金解决。
企业独生子女父母改制后退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失业后退休、无业人员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事宜,我委已于2006年8月上报省有关部门,现在等待政策的支持。
若还有疑问,请咨询市人口计生委,电话:622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