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有网民通过本栏目向有关部门留言,咨询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是否基本上可以确保能办理出《房屋预售许可证》。
市房管局回复: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因此,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是办理预售许可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