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204308的网民近日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咨询:我被一辆机动车撞伤,对方肇事逃逸。后被目击者报警举报。我拨打122报警。警察在出现场之后,在简单咨询后让我第二天到交警队处理。到警队之后也没有对我进行笔录询问(因肇事者没有到场),从此警察再没有对我进行任何笔录或者调查。
我想知道的是:1.对于肇事逃逸,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是什么?办案民警没有对我做任何笔录和询问的方式是否正确?
2.规定的调解期限是几天?如果双方和解不成,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必须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出具?
3.《认定书》下达后,若对方仍然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误工等费用,交警部门会对肇事者采取什么措施?
4.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作为受害者的我,应当如何理赔?
市公安局回复: 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
二、(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一权利,所以交警部门无法对肇事者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四、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