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203850的网民近日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咨询:我爷爷在一家企业工作了几十年,因病去世后,单位是否应该给予丧葬费用,应该按什么标准给,如果单位拒绝支付,我应该采取什么方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烟劳社[2007]12号)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芝罘区、开发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每人每月补助280元;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每人每月250元,另外,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遗属为孤寡一人的,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提高30%。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被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对你咨询问题的相关情况不清楚,具体情况及相关文件请直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