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有网民近日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咨询:银行收回抵债资产再变现处理的损失是否要报批?无论是否报批都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报告吗?
市国税局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文件第十三规定:银行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并由银行支配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低于债权的部分,可按呆账或坏账损失的规定核销。以物抵债财产变现与折价金额的差额,按财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第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申报。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二)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三)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其中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具体的操作程序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官。